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私营企业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小组长,依照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小组长,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