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私营企业职工总数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