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必须向本代表团团长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