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原选举单位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必须向本代表团团长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7,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