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在两周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