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在两周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