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