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