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选举、辞职和罢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