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选举、辞职和罢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