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