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