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