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