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