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