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二)义务植树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的;

(三)不如实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

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绿化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