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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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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