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根据当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