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