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应当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林木的权属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的单位,应当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并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