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应当加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林木的权属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的单位,应当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并达到国家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