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植树,并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栽植,确保造林成活率。对因不负责任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标准的,责令补植或者重造。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和林权单位应当对栽植质量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