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损坏草坪、花坛或绿篱;(二)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四)擅自挖掘城市绿地;(五)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