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确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