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当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