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附属绿地面积比例。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