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