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需要处理的,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资产的,还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