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根据工程性质由政府或水利工程设施所有者承担。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