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水利工程设施因开发建设需要占用的,实行有偿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占用者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