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