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