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