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实施现场处罚。现场处罚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对拒不执行现场处罚决定的,扣押其销售的产品和有关工具,可变卖其销售的产品折抵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