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