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法印制产品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和条码等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责令停止非法印制,没收非法印制的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