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无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