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样品的,视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责令停止出厂、销售,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0%~20%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