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样品的,视该产品为不合格品,责令停止出厂、销售,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0%~20%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