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农药、化肥以及其他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真实标明生产的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