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