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计划,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下达,组建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和生产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或者综合演练,组建单位应当为训练和综合演练以及执行任务提供相应条件,并保证参加人员在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与在岗时等同。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