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战时根据实际需要扩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