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战时城市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接收疏散安置计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