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