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