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