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