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