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