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