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