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