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